很好奇蔣為文告黃春明「公然侮辱」的訴狀,到底是怎麼寫的?也很好奇開庭時蔣為文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檢察官與法官?最好奇的是:檢察官、法官是用什麼語言跟蔣為文對話的?會是全程台語嗎?還是依照我們一般理解的,是用「國語」進行的?那麼,當檢察官、法官講「國語」時,蔣為文有沒有在口頭上指控他們「可恥」,還是當場舉牌說他們「可恥」?
這整件事的開端,這整件事的癥結,我們都知道(也許檢察官、法官不知道?),在於蔣為文在國家文學館的公開演講場合,舉牌罵黃春明「可恥」,牌上寫的全文是:「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,卻用中國語創作,可恥」。從這面惹火黃春明的牌子,我們可以明確知道蔣為文的信念與價值,那麼,有意思的是:如果台灣作家用「中國語」創作是「可恥」的,那麼台灣的檢察官、法官,不用「台灣語文」,卻用「中國語」寫起訴書、判決書,可恥不可恥?
我實在想不出有什麼道理可以自圓其說:台灣作家用「中國語」是可恥的,台灣檢察官用「中國語」就不可恥?有什麼道理對「作家」有比較高的要求嗎?作家的作品,你不喜歡大可以不買不讀,然而法律公文書卻是強迫所有人,包括蔣為文自己,都得接受。如果蔣為文連作家用「中國語」都那麼受不了,應該對檢察官、法官用的「中國語」,更加義憤填膺吧!
麻煩哪位記者跑個腿,去問一下蔣為文,或問一下檢察官、法官,在司法過程中蔣為文可曾就「中國語」提出抗議,有要求起訴書、判決書必須用「臺灣語文」書寫嗎?更重要的,他有對使用「中國語」的檢察官、法官罵「可恥」嗎?如果他用這樣的標準、這樣的態度對待檢察官、法官,他們對這個案子還會是同樣的看法嗎?
不是很奇怪嗎?一個因為人家用「中國語」寫作,就氣呼呼地跑到公開場合去罵人家「可恥」的人,卻欣然接受用同樣一種「中國語」寫成的判決,還認為這樣的判決「還給他清白」,怎麼這時候「中國語」就都無所謂了?還有,這樣的判決到底還他什麼樣的清白了?
會場上的衝突中,黃春明回罵蔣為文罵得最兇的,是說他:「心胸狹窄,也可恥!」所以蔣為文意味著:判決證明他沒有「心胸狹窄」,也就是證明他接受了「中國語」了?
黃春明是有錯。一錯錯在對不值得生氣的人生氣,二錯錯在沒有先到法院去告蔣為文,讓「打人的喊救人」的策略得逞,先挨罵才回罵的人,竟然莫名奇妙成了被告。不過,黃春明的錯誤還是有一定價值的,至少可以讓我們思考談論:拿「台灣語文」這樣責求別人,自己卻可以輕易對充斥「中國語」的體制妥協讓步的人,應該可以算是可恥吧?
作者:楊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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